[新聞] 華隆大園廠法拍24億 1員工只能分2千
作者 vickyshan (瘋狂小精靈) 看板 Gossiping
標題 [新聞] 華隆大園廠法拍24億 1員工只能分2千
時間 Tue Aug 26 16:51:33 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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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媒體來源:udn
2.完整新聞標題/內文:
華隆公司大園廠拍賣24億餘元,華隆退休員工只能分配196萬元,
自救會昨天向桃園法院聲明異議,主張退休金債權優於銀行債權。
桃園地院表示,債權分配還在作業中,尊重華隆自救會表達的意見,將提供給民庭考量。
依規定,債權人聲明異議後,還要提出訴訟,打分配表異議官司,自救會必須舉證債權,
視請求額度繳裁判費,勝訴後才能分配到較高的額度,
如果敗訴,既拿不到分配的債權,還可能損失裁判費。
華隆大園廠房以24.3億元拍定,桃園地院今天將分配債權,依債權分配順序,
扣除欠稅、銀行團抵押債權後,827名關廠勞工只分到196萬元,
每人平均僅能拿到2200元,其中24億都進了銀行團手中。
華隆自救會認為銀行團當初沒有評估借貸風險,債權順位卻高於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,
不符公平正義,昨天到桃園地方法院前上演行動劇,諷刺勞基法無法保障勞工權益,
也遞交聲明異議和陳情書,法院書記官長簡慧瑛出面受理陳情。
華隆自救會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,希望阻止法拍分配,提出訴求包括,
法院立刻受理工人聲明異議,停止大園廠金額分配執行,並重新分配大園廠法拍所得,
同時要求勞動部負擔提出異議之訴的400萬元全額裁判費。
自救會也要求勞動部立即專案處理華隆自救會問題,
務必在立法院下個會期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,
將退休退職金納入墊償範圍及勞工退休金、資遣費債權應優於銀行債權,
並提高勞退基金費率。
3.新聞連結:http://tinyurl.com/mryrba8
4.備註:大家覺得銀行債權順位高於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,合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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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4.6.25.8
※ 文章網址: http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409043095.A.ACF.html
→ meredith001: 鬼島不意外啦 難怪有人為了2萬綁票殺人 08/26 16:52
→ snow3804: 合理阿,不先賠給銀行也是全民買單消呆帳 08/26 16:52
噓 chirex: 當然不合理。 08/26 16:52
噓 winwoeld: ..不然以後 銀行會放款嗎? 08/26 16:52
→ chirex: 然後銀行是私營,又不是國營,那來的全民買單? 08/26 16:53
→ miketk: 怎樣分都是會有人說不合理阿 08/26 16:53
推 btmjaja: 不合理 但法規就是在那 選出來的立委就是不會去修改 08/26 16:53
推 Rune: 看新聞內文是抵押權優於勞工債權,不然銀行跟勞工都是一般 08/26 16:53
→ Rune: 債權 沒什麼優於的問題。至於要修改抵押權順序?這問題可大 08/26 16:55
幫你把推文接起來。問題在於?
→ meredith001: 不放就不放阿 有差逆一般小老百姓借錢超難的 08/26 16:53
推 deann: 物權優先於債權這不是正常大家都懂的事情嗎?? 08/26 16:54
R打你臉
→ milk7054: 合理阿,不然政府打消銀行呆帳,又被靠么貪汙+黑箱 08/26 16:54
好像也是
推 Overmind: 工三小,當然合理啊,評估風險本來就會考慮償債能力 08/26 16:55
→ miketk: 之前調降銀行營所稅 不就是為了給他們打呆帳? 用公款無誤 08/26 16:55
推 fakm: 還真有人以為呆帳是銀行自己吞下去XD 08/26 16:56
推 rahim03: 不合理啦 這個之前有大法官都寫過文章了 08/26 16:57
→ rahim03: 王澤鑑民國60年代就建議工資債權要優先於其他權利 08/26 16:57
大家多多討論,如果可以最好舉出相關釋字和文章啊
推 mankaro: 推樓上 08/26 16:57
→ rahim03: 包括物權了 之前勞基法修正本來也有這種條文 結果被搓掉 08/26 16:58
推 kodu: 超不合理的 主張修法 勞工債權要優先於其他權利 08/26 16:58
推 deann: 建議而已 如果真的改了以後問題更大 08/26 16:59
→ deann: 改了的話 如果我是老闆我就故意偽造欠幾個工資來搶優先受償 08/26 17:00
幫你把推文接起來。好像也有可能
噓 chirex: 不合理的是政府幫銀行護航吧。怎麼會合理,好笑哩 08/26 16:59
推 rahim03: 大在哪 銀行授信本來就要自己評估風險 08/26 17:00
→ rahim03: 至少可以讓部分工資債權優先於其他物權 08/26 17:00
→ rahim03: 看看勞基法第28條 本來是要規定6個月內工資 也優於物權的 08/26 17:01
→ rahim03: 偽造這麼簡單 我是老闆就假借錢設定假的抵押權就好 08/26 17:01
推 Rune: 擔保品本來就是評估風險的一環,去動抵押權順位再說它沒評 08/26 17:01
→ Rune: 估風險? 08/26 17:01
我懂了,那麼就算修法也不應該溯及既往沒錯
現在剩下的問題是,以後該不該修法@@
→ rahim03: 當初修法 不要被搓掉 現在還會有這種事? 08/26 17:02
→ Rune: 假抵押權你可以去撤銷 08/26 17:02
推 deann: 就算你改了 也不能回溯到這個案子適用 不然交易安全假的? 08/26 17:02
→ rahim03: 從當時修法之後他就得評估啊 從民國60多年就有大法官 資 08/26 17:02
噓 yenyen0403: 乾脆主張 銀行搬錢出來給 不是比較快? 08/26 17:03
→ rahim03: 深民法教授提出建議了 08/26 17:03
→ deann: 我錢借出去的時候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民事債權 現在變動 08/26 17:03
→ rahim03: 沒有釋字 沒聲請過釋憲吧 楊與齡大法官在前年9月在司法週 08/26 17:03
→ Rune: 船員薪資是優於物權,不過要溯及既往就搞笑了 08/26 17:04
→ rahim03: 刊都寫過文章了 勞基法第28條 本來要有限度的優先於抵押 08/26 17:04
→ rahim03: 權 重點是 抵押權 優先於債權 根本不是什麼牢不可破的原 08/26 17:05
→ rahim03: 理 至於要溯及既往 是有點麻煩 也許有限度平衡去當過渡 08/26 17:06
推 rahim03: 補充:楊與齡大法官 101年9月13日司法週刊文章 08/26 17:09
→ rahim03: <工資應優先於抵押權而清償> 08/26 17:09
※ 編輯: vickyshan (124.6.25.8), 08/26/2014 17:11:10
→ rahim03: 不過網路上我找不到內容 只能自己去找實體來看囉 08/26 17:10
推 deann: 如果是已經修法了就沒話說,沒修法的話現行法制就是這樣 08/26 17:10
→ deann: 根本也沒什麼大法官解釋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解釋 08/26 17:11
→ rahim03: 當然要修法 不過 不只是deann 之前有人也是把物權優先債 08/26 17:11
→ deann: 那只是法律學者建議的修法方向而已,但要修法要考量的東西 08/26 17:12
→ rahim03: 權當作牢不可破的聖旨 根本沒這回事 這種討論早就有了 08/26 17:12
推 Rune: 把規則訂好大家來討論也不是不行 例如船員薪資優於船舶抵押 08/26 17:12
→ deann: 太多了,你還要考量過去已建立交易安全與秩序 08/26 17:12
→ rahim03: 修法要考量的東西 就是財團的利益啊 還用說嗎 08/26 17:12
→ deann: 承攬人的報酬債權也是有法定抵押權的性質阿 08/26 17:13
→ rahim03: 因為如果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 財團借錢會變少啊 08/26 17:13
→ rahim03: 所以之前勞基法6個月工資優先才會被改呈現在這樣啊 08/26 17:13
→ Rune: 權,大家都知道,銀行放款時自然會評估 但直接溯及既往 不是 08/26 17:13
→ Rune: 陷人不義嗎? 08/26 17:14
→ deann: 我跟R大想法比較接近,你修法以後再來吵這問題比較實在 08/26 17:14
→ rahim03: 溯及既往是另外一回事 前提是要真的能工資債權優先受償 08/26 17:14
→ rahim03: 才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如果把物權優先當聖旨 連討論都不用 08/26 17:15
→ rahim03: 所有法律的進步 都是從討論和爭吵開始 08/26 17:15
→ deann: 其實以現在的狀況來講,如果一間公司三個月不付給你薪資 08/26 17:15
→ rahim03: 都要等修法 那意思是立法院都不修 就不用討論了是吧 08/26 17:16
→ deann: 你還會留在那間公司,華隆案這種案子都是時代的眼淚而已 08/26 17:16
→ deann: 在修法以前法院這樣判都是很合理的 想不到第二條可判的 08/26 17:17
推 rahim03: 會決的是時代的眼淚 表示看太少 而且被騙三個月就不是工 08/26 17:19
→ rahim03: 資嗎? 這件事不能怪法院 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08/26 17:19
推 Rune: 身為勞方,我贊成討論。可是直接去動華隆案的分配順序,我非 08/26 17:19
→ Rune: 常不同意 08/26 17:20
推 deann: 那麻煩R大舉出一個國家是勞工債權優於擔保物權立法例供參考 08/26 17:21
→ deann: 說錯應該是r大 08/26 17:21
推 rahim03: 上面R大就有舉了 08/26 17:23
→ rahim03: 我國就有.... 08/26 17:23
推 deann: 那是海商法的是屬於特殊物權 我是說一般物權 08/26 17:24
→ deann: 我國就有你是說六個月工資優先那個嗎? 那不就解決了 08/26 17:25
→ deann: 哪個國家是規定勞工所有的債權都優於擔保物權的? 08/26 17:27
推 deann: 我剛剛說三個月沒薪水都會跑了 現在還保障你六個月耶 08/26 17:30
推 rahim03: 海商法這樣規定 也不見船商有什麼影響啊 08/26 17:31
→ rahim03: 6個月工資優先 並沒有優於抵押權 原本勞基法是要規定優 08/26 17:32
→ rahim03: 於抵押權 但被搓掉了 所以現在法院都認為沒有優於抵押權 08/26 17:32
→ rahim03: 而且 也只有限於工資 08/26 17:32
推 deann: 所以到底哪個國家的民法規定雇傭報酬債權優於擔保物權的?? 08/26 17:33
→ deann: 你要拿海商法的一條法律來講整個民法體系的問題嗎 08/26 17:33
→ deann: 那樣的話 所有國家的法律原則都根據海商法的原則來制定啊 08/26 17:34
→ deann: 如果你有國外的相關民法典貨是勞動法的立法例可以參考就比 08/26 17:35
→ deann: 較可以討論,國外都沒有的立法例是要超英趕美?! 08/26 17:36
推 rahim03: 要找立法例有點大費周章 我至少舉出資深民法的大法官見解 08/26 17:38
→ rahim03: 不要都我在找啦 不然你找一下其他國家討論如何? 08/26 17:38
→ rahim03: 而且海商可以這樣做 為什麼民法就不行? 船員需要保障 08/26 17:39
→ rahim03: 甚至犧牲物權優先性 其他員工就不行? 08/26 17:39
→ deann: 你有修過海商法嗎 你知道海商法為啥很多規定都跟民法不同嗎 08/26 17:40
→ deann: 你先了解海商法的特殊性 你就不會問我這種問題了 08/26 17:42
→ deann: 海商法連執行業務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、共同海損債權 08/26 17:43
→ deann: 海上救助、運河費、引水費、港埠費這種債權都有優先性了 08/26 17:44
→ deann: 你要民法一律全部比照囉? 08/26 17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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